评析警示:对此,《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三
定做红木家具 桌脚材料掺假
2013年3月,消费者余先生在鄞州区某家私城定做了两张红木八仙桌,签订合同明确材料为老挝大红酸枝、不得掺假等。到货后,余先生发现桌面用的是大红酸枝,桌脚和四块雕刻花板用的却是微凹黄檀。两种木材外观上难辨差别,但每吨价格相差近10倍。经消保委石碶分会调解,最终商家承认掺假,同意已经做好的两张桌子归余先生所有,并全额退还货款74000元。
评析警示: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案例四
“1对1”辅导变味
2013年1月底,鄞州消费者张先生给女儿报了一个“1对1”数学辅导班。张先生发现女儿头6节课在一间小教室里单独辅导,第7节课开始换到了一间大教室,有10多个孩子一起学习。对此,培训机构表示“1对1”个性化辅导教学是指老师对学生“1对1”,并非教室“1对1”。最终经调解,培训机构同意张先生提出的第7至17节课的费用减半的要求。
评析警示:《合同法》第41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例五
汽车久修无果 汽修厂赔偿新车
2013年2月,消费者杨先生将自己的一辆汽车送至宁海西店某汽修厂维修,由于技术问题,拖延至5月初仍未修好。杨先生遂投诉至宁海县消保委。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汽修厂若不能在5月20日前修理完成,则赔偿车主一台同款新车,原车归修理厂所有。5月底该汽车仍未修好,汽修厂最终按协议赔偿车主一台新车。
评析警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理当诚实守信依约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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