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提供:余姚市人民法院等
在可能产生法律责任的文书上签字,意味着对相关事宜的认可或承诺,签字人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曾出现诸多因签字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以下案例由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对于参与民间借贷者是一个警示。
[案例之一]
30岁的余姚人张先生与25岁的湖南人李小姐曾系恋人关系。2012年10月,两人交往两年后分手。2013年7月,李小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10万元的借款,并拿出张先生签字确认的欠条一张作为证据。张先生承认欠条上的签字系自己书写,但其主张这是一笔感情债,两人同居期间,李小姐以哭闹、自杀等方式威逼、胁迫其给予情感保障,无奈之下只得在10万元的欠条上签字。
2013年9月,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李小姐相关借款。
[说法]原告李小姐持欠条要求被告张先生还款,被告称欠款并未真实发生,仅是因为自己被迫给予对方的情感保证或补偿。《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张先生必须对其受到胁迫违背自己意愿签字的主张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只能在对李小姐的收入以及其他经济来源、该笔借款的支出方式等情况作综合性审查后,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